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7 09:19:27 作者:小金直播
新浪体育 2005.02.2212:46
体组字[2005]78号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俱乐部管理规定
(审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乙级足球俱乐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乙级足球俱乐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应当以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和提高中国足球整体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经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由中国联赛乙级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俱乐部准入规定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注册乙级足球俱乐部的单位,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标准》,拥有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体育场管理规范》标准的俱乐部主场馆。条例》,并自愿遵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体育场管理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所有相关规定。
二、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中甲联赛二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俱乐部成立的批准文。
2、俱乐部的企业法人证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俱乐部全体股东的出资验资报告。
4. 俱乐部章程。
5、俱乐部工作部门的设置及负责人名单。
6、上级党组织批准俱乐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文件、俱乐部党组织负责人名单和全体党员名单;
7、属于俱乐部房产(如办公场地、比赛训练场地、运动员宿舍等硬件设施)的相关文件及证明。
8、俱乐部一线队应有不少于18名归属俱乐部所有权且已在会员协会完成注册的球员名单以及俱乐部梯队球员名单。
9、俱乐部各队教练员名单及教练资格证书。
10、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运动员证明和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证明。
11. 俱乐部会徽、旗帜彩图及说明。
12.俱乐部比赛队服照片(两套)。
13. 俱乐部本年度财务预算。
14、按照《中国足球俱乐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俱乐部年度会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说明、利润表明细;
15、与符合《中乙联赛体育场馆管理规定》标准并具有中乙联赛委员会颁发的《中乙联赛体育场馆使用许可证》的体育场馆签订不少于一年的使用协议。
3、具有注册资质的俱乐部必须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审查
1、俱乐部在接受年度审核前,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中甲联赛二委会提交所需文件和资料。 提交的文件、资料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相同。
2、中甲联赛二委会将于当年11月30日前对俱乐部进行审核评估,内容包括:
1、审核俱乐部提交的上述文件原件。
2、按照《中国乙级足球俱乐部标准》进行审核,并检查检查表。
3、检查俱乐部设施及实际工作情况。
3、中甲联赛二委会将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俱乐部提交的上述文件及现场审核评估情况书面通知俱乐部。
4、俱乐部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根据通知向中甲联赛二委会提交改进报告及新的修改文件或补充资料。 俱乐部未按时按照通知进行改进,或提交修改或补充文件的,视为审核不通过。
五、符合条件的俱乐部按照中乙联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中乙足球俱乐部年度注册。 未通过审核的俱乐部不得申请中国足球俱乐部年度注册。
第六条 登记
1、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附件报当地会员协会初审登记,然后报中国足协审批登记。
二、随登记表提交的相关文件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3、审核注册后,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登记表》存档一份中国足球联赛规定,当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并回复俱乐部。 同时,对审核通过的俱乐部颁发《中国足协乙级俱乐部资格证书》。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证书》为持续使用的证书,每年审核后加盖印章生效。
4、注册手续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参与
俱乐部进入中乙联赛的条件应当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俱乐部转会、终止和退会规定
第八条 转让规定
1、参加过中乙联赛并取得前两名晋级资格的俱乐部中国足球联赛规定,一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将晋级资格转让给其他俱乐部。 否则,中甲联赛二委会将不承认转让交易结果,也不接受受赠人注册。
2、中甲联赛两家具乐部的转会分为整体转会和部分转会两种类型。 无论何种转会,转会方必须在转会协议签署前四个星期向中甲联赛委员会、当地会员协会、中甲联赛俱乐部和公众正式公告。 如转让方与中乙俱乐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债权或债权的,债务等纠纷须在四个星期内协商解决,协商结果须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后报中方。同盟二委员会。 否则,中甲联赛二委会将不承认转会交易结果,不接受转会。 党的登记。
3、中乙俱乐部的整体转会必须在联赛结束后进行。
4. 无论何种转让方式,转让方与接收方之间的所有转让和接收均须在当年 1 月 31 日之前完成。
第九条 整体转让
中乙联赛俱乐部整体转让,包括俱乐部全部资产的转让以及参加中乙联赛资格的转让,须办理以下程序:
1、转让方须出具正式的总体转让申请报告,并向当地会员协会附送受让方的相关材料(包括受让方公司的资产、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详细财务报告等)。并经当地会员协会严格审核批准。 提出具体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整体转会的详细理由)并提交中甲联赛二委会审核批准;
2、经中国团二委审核通过,正式批准当地会员协会及转让方;
3、经中甲联赛二委会批准转会,转让方可与受方签署正式转会协议。 在签署正式协议前,转让方必须向受让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同时向受让方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债权债务情况。 列表;
4、双方在签署正式转让协议时,必须明确由谁继续履行相关合同、协议和清偿债务,并明确转让过程中和转让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争议的解决;
5、转让方在提供相关材料、债权、债务等方面存在欺诈行为,给接收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双方签订正式转会协议(或合同)时,协议(或合同)正式文本须于当天传真至当地会员协会和中甲联赛二委会备案;
七、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当地会员协会应督促转让方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俱乐部工商登记手续,注销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
8、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接收方当地会员协会应督促接收方尽快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为俱乐部公司,取得俱乐部公司业务执照;
九、领取者在收到俱乐部公司正式营业执照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入中乙联赛的全部手续,并有资格注册参加中乙联赛。那一年中甲联赛;
十、在办理进入中乙联赛相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进入中乙联赛条件的,不得注册当年参加中乙联赛。 资格。
第十条 部分转让
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是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以其出资或持有的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但不包括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参加中乙联赛。 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须履行以下程序:
1、无论俱乐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出资或者股份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比股东;
2、俱乐部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后,公司将转让出资的名称、地址、数额记入股东名册; 同时,俱乐部必须向当地会员协会提交正式的转会副本。 报中甲联赛二委会审核备案;
3、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不得影响中乙联赛的正常运营,否则中乙组委会将没收中乙俱乐部当年缴纳的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可能的第三方损失;
4、因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而导致中乙俱乐部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东批准外,俱乐部公司股东大会上,还必须提交关于俱乐部正式更名的报告文本。 报当地会员协会和中甲联赛二委会审核备案; 当地会员协会应督促其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俱乐部注册,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且不得影响当年的中乙联赛,否则中乙联赛将无法进行。委员会将没收当年支付的联赛押金,以准备赔偿可能的第三方损失;
5、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俱乐部必须在一周内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方可继续参加中乙联赛今年的; 办理过程中,经核实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有关参加中乙联赛的规定的,将不具备参加当年中乙联赛的资格。
第十一条 俱乐部的终止
1.俱乐部解约分为任意解约和强制解约两种。 俱乐部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生存的,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如果不是俱乐部或股东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则被强制终止。
2、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3、俱乐部应在终止执行前4周向当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各中乙俱乐部和社会公众正式公告。
4、俱乐部终止时,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收回其《中乙联赛足球俱乐部资格证书》和《中乙联赛足球俱乐部参赛许可证》。 如果在联赛期间出现,中甲联赛二联赛委员会将扣除当年缴纳的金额。 联盟保证金用于补偿可能的第三方损失。
5、因俱乐部终止退出中乙联赛,本年度联赛球队数量空缺,联赛过程中不再补充。
6、因俱乐部终止退出中乙联赛,当年升入联赛的球队数量将出现空缺,不再进行补充。 联赛结束后,中甲联赛二委会将对下一年的赛制和规则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俱乐部退会
1、中乙联赛俱乐部因故退出中乙联赛的,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该俱乐部当年缴纳的联赛押金以及该俱乐部当年应拨付的全部联赛资金。以补偿可能的第三方。 损失。
2、俱乐部应在退出联赛前4周正式通知当地会员协会和中甲联赛二委会。
三、退出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应严格履行当年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方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清偿债务。 任何违约及由此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签约双方自行解决,债权人有权要求俱乐部主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或法院通过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偿还债务。渠道、渠道和程序(包括法定程序)。
4、因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当年联赛球队数量空缺,联赛过程中不会补充。
5、因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当年升入联赛的球队数量将出现空缺,不再进行补充。 联赛结束后,中甲联赛二委会将对下一年的赛制和规则做出相应调整。
六、中乙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所产生的一切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中乙俱乐部承担。
第四章 俱乐部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范围和规定
1、俱乐部为中国足球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双重会员,并同时在当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2、俱乐部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足球协会及地方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开发表不利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其他俱乐部和裁判员的言论。
3、俱乐部名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变更名称如有充分理由的,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甲联赛二委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政治工作
一、俱乐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发挥党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俱乐部应建立各类人员的政治学习制度。 不断提高各类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俱乐部要认真执行中国足协印发的《俱乐部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
1、俱乐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乙级俱乐部实施细则》。
2、俱乐部及其财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俱乐部监事会的监督和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
3、俱乐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专人、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强俱乐部固定资产管理,严格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十六条 业务
1、俱乐部应积极创造条件,寻求国家政策支持,逐步进入产业化经营领域。
2、俱乐部应努力在国家和中国足协相关规定范围内对赛事命名、奖杯命名、门票、广告、电视转播等进行管理。
3、俱乐部应开展商品经营,如标志产品、纪念品、服装用品、球场用品等。 俱乐部应设有商品店来促销和销售俱乐部的商品。
4、俱乐部要管理好资产。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俱乐部标识转让、球队冠名权转让、运动员永久和临时转让等。
5、俱乐部应重点抓好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场地租赁、餐饮娱乐等市场开拓辅助产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
1、俱乐部所属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人际关系由俱乐部或国家专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2、俱乐部应通过劳动合同制度,在俱乐部与员工之间建立并形成规范的工作机制。
3、俱乐部与教练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6个月中国足球联赛规定,与运动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个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合同将继续执行。
4、运动员转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5、与中乙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运动员,合同终止后,原俱乐部优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原俱乐部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
第十八条 保险和税收
1、俱乐部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合同期内教练员、运动员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俱乐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同时,俱乐部还应为教练员和运动员提供合同期内因工伤事故的人身伤害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职业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 任职期间的税款由俱乐部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设施
1、俱乐部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俱乐部的训练场地、比赛场地必须符合《中乙联赛俱乐部标准》和《中乙联赛场馆管理规定》。
2、俱乐部应当为运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设施。
第二十条 运动队
1、运动队的结构必须符合《中乙俱乐部标准》的要求。
2.后备人才培养必须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必须保证所有青少年运动员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三、俱乐部应建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生活、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国足协教练员管理规定》和《中国足协运动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培训
1、各俱乐部必须制定各项训练管理规章制度。
2.俱乐部必须要求各级运动队教练员按时提交训练、比赛计划和总结。
3、俱乐部负责人每周要深入球队,了解并解决球队训练、生活、比赛等实际问题。
四、俱乐部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的反兴奋剂规定,积极配合可能的年度抽查。
第二十二条 竞争
1、参加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必须严格执行《中乙联赛管理规定》和中国足协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必须尊重并服从大区、赛区组委会的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的规定。 相关赞助商签署的各类商业协议。
2、俱乐部在当地会员协会管辖范围内举办的任何社会活动和公开比赛,均须按照相关规定报中甲联赛二委会批准(备案); 任何活动和比赛均须向当地会员协会报告; 俱乐部向中甲联赛二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须同时向当地会员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益活动
1、俱乐部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国足协或当地政府安排的各项公益活动。
2、俱乐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运动队基本开支外,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会员组织
1、俱乐部应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
2、俱乐部应逐步规范和完善会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则、会员资格、注册登记、权利义务、基本要求、纪律处分和诉讼规定等。
三、俱乐部会员在家观赛时,俱乐部及会员组织应加强管理,尊重客队和裁判,自觉维护球场秩序和安全。
4、俱乐部会员前往客场观看比赛时,应做好行程组织工作,并提前联系主场赛区委员会。 同时必须遵守主场赛区组委会关于进出场时间、看台座位等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 争议和诉讼
1、俱乐部如对中国足协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发生争议,有权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投诉。
2、俱乐部职工如对中国足协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发生争议,有权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投诉。
3、争议和申诉必须符合《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定》和《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否则不予受理。
4、无论俱乐部还是个人对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项提出申诉,只能向当地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因处罚提出上诉的,上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联赛二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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